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民终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盂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盂县。
法定代表人:*四兵,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理段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智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卫峰,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盂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振山,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省盂县公路管理段因与被上诉人***违反安全保证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理由为:1.***开车进入山西省盂县公路管理段院内的理由和目的;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原因为何;3.事故车辆是否具备合法营运手续;4.车主***或***与山西省盂县公路管理段的关系,是否存在业务往来?5.关于定性山西省盂县公路管理段对闫卫峰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是否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7)晋032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省盂县公路管理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