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2000号
原告:铜陵华洋特种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890478X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城南环东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517647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铜陵华洋特种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铜陵华洋特种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铜陵华洋特种线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华洋特种线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8元,减半收取4294元,由铜陵华洋特种线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