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灵寿县正南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魏献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的土地使用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该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不动产权证号为灵国用(2004)012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