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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26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城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灵寿县正南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魏献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26民初14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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