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城南环东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苏辉。

被执行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记忆文创小镇C4号楼三层3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05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059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金泽环境能源技术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