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26执1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灵寿县城南环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苏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魏献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元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灵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26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正元化肥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72010.76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被执行人***正元化肥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776元。
本案于2018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无法查找其下落,暂时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 卉
人民陪审员  周静文
人民陪审员  王 政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何成江
书 记 员  陈风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