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3676号
申请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A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迪,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4,033.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4,033.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竞方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 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