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336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A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0115民初3367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24,033.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