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26民初2713号
原告:***,女,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苏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益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灵寿县。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某、益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1.26元,减半收取计470.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