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沧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10688号
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11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175号2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公民身份号码为330107197203280910),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72328778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33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天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沧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翁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