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7民初56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村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209号2幢4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4年12月22日,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村民,住四川省昭通市。
原告***被告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至今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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