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昌市红旗幼儿园、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145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西昌市红旗幼儿园,住所地:西昌市北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401452713589T。
法定代表人:沙全文,该幼儿园园长。
被告: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45705057D。
法定代表人:朱晔。
被告:任欢,男,汉族,1994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与被告西昌市红旗幼儿园、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西昌市红旗幼儿园、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欢起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昌市红旗幼儿园、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5.00元,减半收取31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毛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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