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7民初346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村民,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胜利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5年4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村民,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县人,村民,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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