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01财保35号
申请人:四川亿铭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朱晔,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亿铭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亿铭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攀西支行5100××××7316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四川亿铭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亿铭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攀西支行5100××××7316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 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