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吉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651号之二

原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NT47G8P)。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与冉子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道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兆天,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系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冠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亭,系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45705057D)。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东城片区三岔口南路凉山州猴王电池厂********。

法定代表人:朱晔,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玉华,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嘉戎,系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启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09.00元,减半收取计2430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合计29304.50元,由原告冠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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