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石楼公路管理段

郝民则与山西省石楼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26执57号
申请人:郝某某。
被执行人:山西省石楼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段长
住址:石楼县灵泉镇政府旁
申请执行人郝民则与被执行人山西省石楼公路管理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的(2017)晋11民终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省石楼公路管理段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0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8)晋1126执57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山西省石楼公路管理段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