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3123民初33号之一 原告:四川***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XX镇仁寿经济开发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ACPUBG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市腾飞路699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384C。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四川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视高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7887865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正***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36.58元,依法减半收取5,318.29元,由原告四川***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