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2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腾飞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38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906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44576.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