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2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腾飞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38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终906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44576.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 萍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