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执保199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保全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腾飞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06173384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3238号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823.6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