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91民初6740号 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腾飞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芙蓉路东段创新大厦91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狮公司)与被告山东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雄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碧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雄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碧昇公司向雄狮公司返还质保金591630.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91630.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全部履行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碧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雄狮公司与碧昇公司就重汽·翡翠雅郡项目B地块一期1#楼室内精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雄狮公司保质保量的完成了该工程的施工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且该工程已交付使用。2019年8月30日,双方办理了结算审核,审定后的工程造价为4981630.21元。截至起诉之日,碧昇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390000元,到期应返还质保金591630.21元,经多次催要未果。雄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碧昇公司辩称,雄狮公司诉讼请求中双方结算金额为4981630.21元,截至目前已付4390000元,未返还质保金为591630.21元,与实际情况一致。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26条第三款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且根据质保保修书第三条第三款约定,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经发包人、监理人或物业书面认可后可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其中1/2扣除额为违约性经济处罚),第四款约定,发包人的通知可以通过发包人(含客服部)、监理人、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书面通知、快递等。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维修扣款10723.9元,按照合同约定双倍扣罚应为21447.8元,应当在碧昇公司返还给雄狮公司的质保金中扣除。且雄狮公司并未向碧昇公司主张过质保金付款,未签署质保期工程质量验收单,付款申请材料不齐全,碧昇公司并无付款义务。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3日,中国重汽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与雄狮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重汽·翡翠雅郡项目B地块一期1#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重汽房地产公司经重汽·翡翠雅郡项目B地块一期1#楼施工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拟分包项目除外)施工及保修分包给雄狮公司。3、合同工期:计划工期:177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7月17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1月9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现场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不变。5、合同价款:6072167.41元,大写:**零柒万贰仟壹佰陆拾柒元肆角壹分(此价款为暂定价款,以最终审定额为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结算时按合同原则结算完成后整体下浮8%(31.1(4)条除外)。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10%。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本工程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月已完工程量合计造价(含甲供材,不含甲分包)少于50万的累计至下月支付,竣工验收通过、所有问题整改完成、备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移交***,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含预付款),结算审定后付至该工程竣工结算价的85%,留15%作为质保金(不计利息),质保金的返还详见附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甲供材料按实际领用量及暂定价在档期工程款中全部扣除;如质保金支付阶段未能结算完成,支付时扣除结算完成付款阶段应付的已完工程造价的15%。(3)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前,承包人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4)发包人支付方式: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附件一《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二、质量保修期:1、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内、外墙面等分项的防渗漏为5年;2、装修工程为2年……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3、当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费用经发包人、监理人或物业方书面认可后从质量保修金内双倍扣除(其中1/2扣款额作为违约性经济处罚)。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可以是以下几种形式:发包人(包括客服部)、监理人、物业公司的相关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书面的通知、快递等。上述通讯联络号码、地址等应为双方可以追溯查询。当一方的联络方式或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也要以能追溯查到的方式)。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各种损失,由未及时通知的责任方承担。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结算造价的15%,自质保期起始时间起算,一个月内由发包人委托进行一次室内空气检测,合格后支付结算造价(已完工程造价)的5%,半年内再次由发包人委托进行一次室内空气检测,合格后支付结算造价(已完工程造价)的5%(每次空气检测如室内空气检测不合格,则该相应部分质量保修金不予支付,承包人负责整改,不仅要承担整改的费用,还要承担所有损失(包括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竣工交付两年后无质量问题,返还结算造价的3%(扣除应扣款项),剩余保修金待防水工程质保期满5年后返还。质量保修金均无息。 2019年1月13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验收结论为工程通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2019年8月30日,山东德勤招标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咨字[2019]第0092号《重汽·翡翠雅郡项目B地块一期1#楼室内精装修工程结算审核》,载明:审核结果:经审核,报审工程造价为8084549.13元;审减值为1816084.64元;审定工程造价为6268464.49元,其中包含甲供材1272044.58元、水电费14789.7元,扣除甲供材、水电费,审定本合同结算金额4981630.21元。重汽房地产公司、雄狮公司均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予以**确认。 2022年6月20日,重汽房地产公司变更名称为碧昇公司。 碧昇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390000元,尚余质保金591630.21元未支付,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庭审中,雄狮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即其他装修质保期为2年,2%的防水质保期为5年,至2023年6月29日质保期全部届满。碧昇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雄狮公司与碧昇公司签订《重汽?翡翠雅郡项目B地块一期1#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雄狮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碧昇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经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造价为4981630.21元,碧昇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4390000元,尚余质保金591630.21元未支付,现质保期已届满,雄狮公司与碧昇公司对上述事实均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诉讼过程中,雄狮公司要求碧昇公司支付欠付剩余质保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碧昇公司对剩余质保金数额无异议,但辩称质保期内因雄狮公司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发生维修费用10723.9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双倍扣罚为21447.8元。雄狮公司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未收到碧昇公司发送的维修通知单,也未收到扣款资料。本院认为,碧昇公司提交证据系复印件,未提交证据原件予以佐证其真实性,且碧昇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履行通知义务,故本院对碧昇公司扣除21447.8元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碧昇公司抗辩雄狮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其公司有权拒绝付款。雄狮公司主张因碧昇公司于2022年变更名称,其公司无法开具发票,若碧昇公司要求,同意开具。本院经审查认为,双务合同中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开具发票仅系涉案合同的附随义务。同时,碧昇公司因名称变更导致雄狮公司无法开具发票,故碧昇公司以雄狮公司未开具发票作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碧昇公司辩称雄狮公司未按付款流程向其公司申请付款,其公司无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时雄狮公司的请款流程,碧昇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在实际履行付款时的请款流程,故本院对碧昇公司上述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碧昇公司应支付雄狮公司质保金591630.21元。碧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雄狮公司支付质保金,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雄狮公司请求碧昇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591630.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质保金591630.21元; 二、被告山东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591630.2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58元,案件申请费3478元,由被告山东碧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