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5民初4371号之四
原告:济南国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垛石街道府前街民政楼1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腾飞路699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济南国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国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国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国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1400元,由原告济南国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