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与山东众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5民初5974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沈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众诚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9元,减半收取计27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