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

原告山西鑫正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强制措施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802行初61号
原告山西鑫正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蕊蕾,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
原告山西鑫正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山西鑫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鑫正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鑫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文祥
审判员  王晋明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佳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