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0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邵永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终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交警队对***、***,特别是对孙某的询问笔录是公文书证,应予以认定。从保护弱者来看,应让五缆公司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彬称认为与五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就该主张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虽提供了交警队对***、***及孙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但***、***系***的近亲属,与***有利害关系。证人孙某与***虽无利害关系,但孙某先后在两份询问笔录中对***是否系五缆公司职工作了不一致的陈述,且孙某拒绝出庭接受质询,原审对该两份询问笔录均不予认定正确。***虽主张其与五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于保林
代理审判员丁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