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154号
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0920953T。
法定代表人:邵钦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燕,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岩辉,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三乡镇西村李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0YTLM2K。
负责人:郑鹏辉。
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正弘国际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5976833R。
法定代表人:张乾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理中,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由于本院并未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保全受理费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中盛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03元,由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丁战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孙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