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明瑞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391民初1314号
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巩义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邵永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明瑞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丰李镇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明瑞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247600元及违约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年底,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电缆一批,价值62万。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电缆分批运送至被告指定的工地,由被告指定的人员签收。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自2016年1月起不再支付。2017年1月19日,经原被告对账,截至当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76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要回了全部发收货单。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拒付货款。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4年年底,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电缆,合同总价62万元,合同第3条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预付十万,送货期间按货款付款,余款一个月付”。被告在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公章,被告的股东及监事***作为委托代理人签署了姓名。上述合同签订后至2015年8月期间,原告陆续分批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2017年1月19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的股东及监事***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载明共计欠付原告电缆款247600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而被告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欠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明瑞成套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五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6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