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财保132号
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小康村3-433。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明宝,总经理。
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又因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顾婷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夏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
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