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33号
申请人:***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标准化厂房内的6#厂房。
负责人:俞小利。
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小康村3-433。
法定代表人:王浩。
申请人***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1429602.64元停止支付。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徽亨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工程款1429602.64元停止支付。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恒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