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12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王浩。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北相山西区支行、账号:1305××××7007;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人民路支行、账号:×××16;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东区支行、账号:×××6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东山路支行、账号:×××17)。该申请由某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北相山西区支行、账号:1305××××7007;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人民路支行、账号:×××16;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北东区支行、账号:×××6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东山路支行、账号:×××17),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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