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财保102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镇小康村3-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675879017Q(1-2)。

法定代表人:王浩。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东山支行、账号:3405××××0117)。该申请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淮北东山支行、账号:3405××××0117),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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