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投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1民初27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
法定代表人:王小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小芹,女,旭庆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湖南省澧县。
被告: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芹、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芹、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湖南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芹、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小芹、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文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