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洲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洲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民终3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洲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朱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凤,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洲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洲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南通科达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洲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洲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35元,减半收取15667.5元,由上诉人江苏洲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