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圣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837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利,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圣通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开大道1002号1、2栋1-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2692XJ。
法定代表人:周维国。
第三人:王文艺,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铃,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华,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告***诉被告重庆圣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文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仁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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