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

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521民初1213号
原告: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清县舞阳街道中兴南路63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洲新城8幢,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678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蓝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蓝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蓝宝公司立即支付土地费用等共计4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告为壮大集体经济在中兴南路建造综合楼(现为宋村大厦)一幢共18间,承诺将综合楼南侧4间房屋所有权归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但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支付土地费用等人民币45万元。原告与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宋村村与北湖建筑公司联建房协议书》约定上述内容。原告与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割述综合楼所有权后,于2006年1月11日办理剩余房屋所有权登记(2256.59平方米),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办理上述4间房屋所有权登记。另,2010年5月4日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北湖建设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6日变更为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约定的45万元土地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主张的450000元,已经按约支付给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9月10日,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与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为被告蓝宝公司)签订《联建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如下:蓝宝公司向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费用等450000元,支付方式:双方签字7天内,先行支付150000元,余款按宋村村民委员会要求随时支付。2003年9月11日,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审批款150000元。2004年5月12日,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办公楼代建费188000元。2005年9月2日,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垫付基建款100000元。2009年8月10日,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综合楼前期费用26280元。2009年8月7日,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与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结账单》一份,结算如下:一、工程款6361956元,辅助工程款350000元(与施工方协议);二、具体分摊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5220417元,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91548元;三、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已经支付5200000元、未付20417元,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1350000元(2005年12月17日支付1350000元)、未付141548元。2009年8月10日,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14154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被告蓝宝公司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土地费用等450000元。蓝宝公司认为2003年9月11日支付土地审批款150000元,2004年5月12日支付办公楼代建费188000元,2005年9月2日支付垫付基建款100000元,2009年8月10日支付综合楼前期费用26280元,合计464280元,为支付土地费用等,原告宋村村民委员会认为上述为支付房屋工程款。根据签订的《结账单》,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工程款1491548元,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05年12月17日支付1350000元、2009年8月10日支付141548元,表明双方对于房屋建设的工程款已结算并履行完毕。综上,本院认为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对工程款支付完毕,另外支付的464280元并非工程款。根据《联建房协议书》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然需要向原告宋村村民委员支付450000元的土地费用等,而双方之间就本次联建房履行中支付的464280元部分存有争议,双方之间就本次联建房中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64280元与其应当支付的450000元基本接近,综上本院认为德清县北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64280元中部分为支付双方约定的土地费用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民委员会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4025元,由德清县舞阳街道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寿露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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