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集裕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1民初1761号之一
原告:杭州集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杭州运河钢材市场五区28幢3楼28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9C70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67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集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集裕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集裕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37元减半收取5019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639元,由原告杭州集裕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