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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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1民初2554号之一
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康民路168号8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765276066。
法定代表人:许兰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琪、徐唯旭(实习),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678K。
负责人:徐伟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自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和解,现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免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超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斌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路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