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635号 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1,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许珂瑜,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上述八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女,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许珂瑜、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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