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洞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678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