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

诸有成、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2602号 原告:诸有成,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绿州新城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678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原告诸有成与被告浙江蓝宝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诸有成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有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诸有成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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