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与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1311号
原告***,男,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