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6民初1376号
原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号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
被告:中线渠首(南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线渠首(南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0日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时,发现被告主体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