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4民初688号
原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6号2楼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0001000106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南白象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1号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7055953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温州市瓯海区工务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东大街瓯海行政服务中心9号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4MB1013217D。
法定代表人:XX建,局长。
原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南白象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工务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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