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722民初329号
原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开,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校总务处主任。
被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与被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于2019年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原告上蔡县第二高级中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