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03民初414号
原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远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1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监事。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西路建业总部D座5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萍,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诉请金额目前尚无法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弢
审判员关可欣
审判员何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季恒
书记员聂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