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民初4659号
原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院**楼**101内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卢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超育、陈丽,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防联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66563324K。
法定代表人:马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楼代码:91410300783409709K。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代码:91130100104381100J。
法定代表人:张民栓,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沟路****楼****代码:91110105101701244J。
法定代表人:周华群,董事长。
被告: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楼****0105712628947K。
法定代表人:袁明,监事。
原告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防联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煤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兴豫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凯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