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8民初1147号
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桐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桐元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8ME17248020。
法定代表人:李安明,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兵,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意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福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MA3334FD4E。
法定代表人:李依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214909A。
法定代表人:史云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安,男,1955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桐元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桐元村委会)与被告福建意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尚农业公司)、第三人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元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鹏兵、被告意尚农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超央、第三人远程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桐元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日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苗款720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9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2日签订《苗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泰国红宝石青柚6000株,单价12元,赠送甜葡萄柚300株,共计7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依约将苗木运送至原告所在地,原告组织工人将柚苗栽种完毕。2020年11月21日,巫溪县***农业服务中心跟踪监测该批次柚苗时,发现该批次的泰国红宝石青柚苗叶片疑似病虫害产生,巫溪县***人民政府向巫溪县农业农村委报告并请专家实地査看、采样后,于2020年11月23日将相应样品送检至西南大学柑桔研究所;检测,2020年11月26日,该研究所依法完成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批柚苗样品均感染了柑橘溃疡病。经巫溪县***人民政府蒲莲府函[2020]124号文件确定,对该批次柑橘溃疡病苗实行烧毁处理,原告现已完成烧毁处理工作。原告方认为,被告提供的柚苗不符合质量要求,依据《民法典》第610条之规定,系根本违约,原、被告多次就解除合同、赔偿事宜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意尚农业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可原告行为,被告提供了相关协商处理方案,不代表认同销毁相关事实。同时,在聊天记录中被告也明确表示销毁的行为是相关政府错误行为,相关损失不应当由被告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远程路桥公司辩称,远程路桥公司中标巫溪县蒲连镇桐元村蜜柚产业园项目,其中栽植两年生柚子苗6000株。由于远程路桥公司没有识别(泰国红宝石柚子苗)和栽植基数,特委托重庆市巫溪县蒲连镇桐元村委会选购柚子苗并以桐元村委会名义签订《苗木购销合同》。2020年11月8日被告将6000株柚子苗运到桐元村,11月9日开始种植,14日栽植完毕。11月19日巫溪县农业农村为果品办工作人员参加蒲连镇蜜柚采摘节发现刚栽植的泰国红宝石柚苗带有病毒,提出对该苗进行鉴定,并将情况及时通知被告方,被告法定代表人三天后回信不来。后将柚子苗送往西南大学柑橘研究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溃疡病,该病毒危害大传播快。蒲连镇数米见通知本公司和桐元村委会,将6000株柚子苗全部拔起并焚烧处置。接到通知后,第三人联系被告要求被告方过来处理,但被告不同意,提出运回更换、或者被告把柚苗病治好、或者承担50%的经济损失三种解决方案。但蒲连镇政府不同意,责令桐元村委会立即将柚苗拔起集中焚烧处理。造成第三人损失11万元。第三人现向本院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被告返还第三人购苗款72000元,被告赔偿第三人损失43250元。
原告桐元村委会同意第三人远程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意尚农业公司辩称,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符合程序要求,第三人无法证明涉案烧毁的苗木是被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柚苗无任何质量问题,烧毁损失是第三人自己造成的,其他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请求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远程路桥公司中标巫溪县蒲连镇桐元村蜜柚产业园项目,其中栽植柚子苗6000株。经协商,远程路桥公司向被告意尚农业公司采购6000株泰国红宝石柚子苗,但因第三人无识别栽种资质,便于2020年10月2日以原告桐元村委会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苗木购销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泰国红宝石青柚苗6000株,需长势健壮,根系旺盛,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金额72000元。第三人远程路桥公司向被告支付了96000元,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转账退还第三人24000元。2020年11月26日,经西南大学柑橘研究所检验,该批泰国红宝石柚苗感染了柑橘溃疡病。2020年12月2日,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巫溪农函〔2020〕150号文件复函巫溪县***人民政府,要求火速处置已发现病毒,严格按照技术方案执行,把损失控制在最低,对可能感染的土地进行消毒处理。2020年12月24日,蒲连镇人民政府蒲连府函〔2020〕124号文件函告远程路桥公司,要求及时清理回收6000株柚苗并按要求销毁焚烧,对栽植的土地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处理后进行检测评估并再补种泰国红宝石青柚苗6000株。后第三人远程路桥公司按照要求将6000株柚苗烧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苗木购销合同》虽然名义上是桐元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但实际是第三人借用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且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及被告也认可,故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因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无合同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提供的柚苗患有溃疡病,第三人已经按照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要求进行烧毁处理,现因被告根本违约提供有病虫害的柚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三人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第三人在庭审中请求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2日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并返还购苗款72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情形和时间,但通过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2日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系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柚苗,该合同应予以解除,本院确定解除时间为本案送达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3月21日。第三人另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43250元请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意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于2021年3月21日解除;
二、被告福建意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第三人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桐元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元,由原告重庆市巫溪县***桐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269元,由被告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负担487.86元,由被告福建意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1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忠 明
审 判 员 李廷军
人民陪审员 吴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向 双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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