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92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214909A。
法定代表人:史云成,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远程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计9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朝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龚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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