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217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农。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1158号的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按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10月26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其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内的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
本院于6月15日指派工作人员到花溪区不动产登记站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内有少量金额,已依法控制并扣划。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的结果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事实予以确认。执行中,本院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询、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11民初11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安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牟西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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