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77524号之二
原告: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中心3号A座2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黑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387号3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坤,上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海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黑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正处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采取疫情防控的应对措施,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符合中止诉讼的法律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