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94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四环。
被执行人: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河街。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28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沈州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吉019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房款、违约金等共计3036114.38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
吉01**民初735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春雨
审判员***
审判员*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健